第十四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一)业主名册;

(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三)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资料;

(七)成立业主大会必须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