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治第十四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一)业主名册;(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三)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资料;(七)成立业主大会必须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