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治第十三条已修改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已售物业业主百分之五以上联名可以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三十日内,在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