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区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成。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工作制度和经费保障机制,定期向本级禁毒委员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禁毒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毒品原植物禁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管理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并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所辖物流企业按照规定落实收寄验视、实名登记、安全检查、报告协查和从业人员禁毒培训等制度。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其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以及药物滥用情况监测等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