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经登记后,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应当在登记戒毒人员个人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戒毒人员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