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第五章 戒毒管理与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本市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吸毒人员在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前,可以提出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意愿。现居住地具备接收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意愿依法作出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决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