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授权,与其他国家、地区缉毒执法部门开展情报交流、案件协查、司法协助、人员互训等交流与协作活动。

市公安机关在上级机关的组织、指导下,依法与其他国家、地区缉毒执法部门开展有关办案合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