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第四章 缉毒执法与协作第三十二条有效市禁毒委员会应当组织、协调并推动公安机关和海关、海警等缉毒执法部门,以及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海事、边检、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毒品查缉工作,常态化开展毒品堵源截流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