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殊岗位涉毒筛查制度,加强聘用下列涉及公共安全岗位工作人员的禁毒安全管理:

(一)机动车、船舶、列车、轨道交通、航空器等运载工具的驾驶、信号、指挥等岗位;

(二)电力、燃气、供热、供水、危爆等行业中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岗位;

(三)医疗、新化学物质合成等易涉毒领域科研的岗位;

(四)其他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处于动态管控期的吸毒人员从事前款规定岗位的工作。用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查询前款规定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为处于动态管控期吸毒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提供相关信息。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编制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岗位目录,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和操作指引。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