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第三章 涉毒风险要素管控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科技创新、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编制禁毒监控对象清单并实施动态更新,建立和落实禁毒监控对象的监测、报告、登记、备查、预警、处置等禁毒管理制度,并对禁毒监控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评估:(一)禁毒监控物质的滥用情况、制毒风险、变化趋势和社会危害;(二)禁毒监控物品的功能性状和涉毒隐患;(三)禁毒监控非物质对象涉及的毒品违法犯罪。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