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