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市场主体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