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市场主体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