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市场主体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