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生态旅游发展用地需求,统筹布局生态旅游业发展用地,保障生态旅游项目用地。

支持依法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废弃矿山等开发生态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