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依托生态旅游资源优势,开发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等研学旅游产品,培育研学旅游实践教育基地,支持学校规范组织学生开展研学旅游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