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风貌以及人文遗迹、民俗风情等旅游资源,培育共享生态农庄、特色民宿、休闲采摘、农事体验等业态,促进生态旅游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