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