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