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