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救援机制,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经费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足额储备。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托专职救援队伍,整合辖区内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企业应急人员等力量,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