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举报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