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