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单位擅自停用住宅小区电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