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单位擅自停用住宅小区电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