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一)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二)近二年发生过电梯安全事故的;(三)三十日内发生二次以上电梯困人事件的;(四)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五)其他需要重点监督检查的。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