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项目:

(一)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

(二)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三)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较多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项目的。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