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项目:(一)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二)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三)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四)其他应当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项目的。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