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问题,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并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完善电梯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住宅小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等事宜。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