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第三章 技术改造服务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技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数字化报建审批,推进分阶段施工许可,实行竣工联合验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