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第三章 技术改造服务保障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节约集约用地、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控制指标和约束措施,依照法定权限制定节能降碳、环保、安全、循环利用等领域标准,建立以单位土地面积实际产出效益为导向的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制度,促进落后产能淘汰和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