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气象灾害发生后,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组织人员撤离、疏散,转移重要财产;

(二)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场所;

(三)决定停工、停业、停课;

(四)实行交通管制;

(五)依法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和场地等应急救援所需的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