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