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根据工程安全运行、水质保护、水资源保障等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用水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