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十二条有效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