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保护范围包括:

(一)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管理范围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二)大坝、溢洪道及泄洪放空洞、发电引水隧洞、灌溉及供水隧洞、电站厂房、变电站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200米之间区域;

(三)输水隧洞、渡槽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200米,输水河道、渠道、管道、箱涵、暗渠、倒虹管、泵站及分水建筑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50米。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