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