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在前山河水域禁止下列行为:(一)洗刷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车辆;(二)毒鱼、炸鱼、电鱼等活动;(三)违法捕猎鸟类等野生动物;(四)擅自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五)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