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前山河流域专项整治或者联合开展综合整治,控制点源和面源污染,削减河道内源污染,修复水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