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前山河流域水体设置入河排污口,不得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符合所在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水质要求的水污染物。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明确前山河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对前山河流域内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