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香洲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建设覆盖前山河流域的污水处理设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前山河流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前山河流域内市政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收集率。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