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在前山河流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一)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铬等水污染物的项目;(二)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项目;(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建设项目;(四)影响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息环境的建设项目;(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