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前山河流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

(一)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铬等水污染物的项目;

(二)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项目;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建设项目;

(四)影响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息环境的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