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综合查一次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综合查一次年度检查计划制定具体检查任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科学确定检查对象、数量、方式和检查人员。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检查对象,行政机关应当减少行政检查频次。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