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一)以功能复合、土地和建筑物利用效率提升为重点,合理配置产业服务设施,推进产业用地提质增效;
(二)以消除具有重大灾害风险的空间隐患、增强城市生命线系统可靠性、合理提高市政基础设施标准为重点,健全基础设施体系,提高基础设施服务水平;
(三)以建设“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为重点,提升社区宜居水平;
(四)以体现城市发展历史的连续性为重点,全面梳理和保护利用更新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资源;
(五)以提升公共空间的服务品质为重点,增加公共空间的数量和规模,完善布局、优化功能;
(六)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集约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七)落实绿色发展要求,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打造绿色生态城市;
(八)落实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提高城市防涝、防洪、防疫等能力;
(九)推广先进建筑技术、材料以及设备,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