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支持示范区率先在改革开放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创新探索、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示范。

国家和本市明确的改革举措,支持在示范区先行试点、集中落实、率先突破。本市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成果,鼓励在示范区复制推广。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