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十九条有效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与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批。跨区域的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由本市有关部门与江苏省、浙江省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按照规定报批、联合印发。青浦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