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共同完善示范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协调规划目标,统一基础底板、规划基期、规划期限和核心指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规划编制、土地利用、项目建设的跨区域协同和有机衔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