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