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6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