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事业第四十七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教育和经济协调发展的方针。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在校学生平均人数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确保财政转移支付按照国家规定足额用于教育事业。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6月2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