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自治县支持县内金融机构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融通资金,为自治县经济社会建设服务。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