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广农业新技术,发展粮食生产和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