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本市加强绿色建筑标准化工作,建立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气候、地理、资源等条件,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地方标准。鼓励相关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绿色建筑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