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