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第四章 激励和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综合运用规划、土地、财政、金融、价格等政策,加大对绿色建筑的支持力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